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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恶劣程度法官应该会考虑看看。不只是受伤程度、还要看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结合行为人个人情况、具体案情(细节)、后果、证据综合考虑如...
关于携带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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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凶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来综合评定。认定具有杀伤力的物否为凶器,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第 一、从物器械杀伤力的大小来看,其杀伤力越强,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 第 二、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某器械所具有的自身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越大,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 第 三、根据人民群众最朴素的观念,作案当时情况下,行为人携带的器械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 四、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能够反映出其携带器械的本性。 第 五、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器械,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凶器必须是用于杀害、伤害他人的物品,如在盗窃案件中,行为人用来撬门用的楔子、钳子等,由于只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的特性,一般不认定为凶器,而只能是作案工具。但是,如果行为人用这些工具相威胁或杀害、伤害他人的,此时,这些工具就是凶器。 第 六、危险物品可以包括凶器,但凶器并不仅仅局限于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一般包括爆炸性、易燃性等物品等及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切物品。不仅有化学的、也有物理性的危险物品等;也就是说,危险物品的范围较凶器要广,危险物品可能会危害人身的安全,也可能危害他人的财产安全,危险物品在一种场合是凶器,在一种场合不是凶器,而危险物品只有在行为人用来对人进行杀伤时才是凶器。 第 七、刑法意义上的凶器,仅指行为人用来杀伤他人,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而行为人对物实施危害所持的器械,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充其量,只能是作案工具。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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