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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地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有利的法律原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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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适用我国法律。 3.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的,包括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5.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法院地方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有利的法律原则1。涉外离婚涉及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2、相关法律法规见: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mainlandChina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mainlandChina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五十九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本编制。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当事人要求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发送或者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送达。期间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八)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退回送达,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收到的;(八)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视为送达。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决定被告是否申请延期。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复印件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者答辩,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5.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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