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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无违法、违...
一、入户所需资料: 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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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年龄不超过45岁。(四)市内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住所。(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和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才、劳务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提交: 1、单位介绍信及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确定集体户口落户准确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确定的户口协管员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 6、户口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对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公民,应当主动提供服务,发放相应的《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第五条申请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的提示内容,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交复印件的,民警应当仔细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应当同民警一起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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