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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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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改变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是解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依然是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也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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