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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手续如下, 车辆报废所需要携带证件: 1、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2、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5、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6、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 (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
车辆报停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申报条件∶ 一、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因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停驶;二、购置车辆已满2个自然年以上; 三、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四、车辆未实行按年包干缴费养路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 2、申报材料∶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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