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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在其他地方嫖娼的,职或者开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卖淫罪,是指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 2、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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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处罚分为三种形式,罚较多的款、在看守所待上几天体验一番或者是前两者的结合起来处罚。就这样处罚,是很轻的,绝对不会剥夺几年的人身自由,更加不会剥夺你的生命权!当然,如果涉及到犯罪,那又是不一样了。必须指出,之所以禁止,那是因为国家体恤人民,怕疾病大范围地传播,祸及家人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生育和整体素质。这就是最主要的目的了。嫖娼一事,也如同刑法那般,要区分有没有实施。如果准备实施时,觉得这样不好,还是算了。那就只会罚款或者略微体验一下没有自由的滋味,这是二选一。如果已经实施完了,那就结合处罚。这便是两种情况的具体处罚。至于曾经轰动一时的,人大博士嫖娼一事的结果,那是非常例外的结局,这里不作讨论。还有一点,这种处罚惩罚是互动性的惩罚,就像是行贿与受贿一般,即参与这事的都会被处罚。现在,普及一下犯罪情形。目前,在医疗卫生届,不治之症数不胜数,有些疾病就是通过媾和这种方式传播的,所以如果知道自己已经患上这类疾病,却为了报复人类或者说是社会,就想害更多的人,而进行的嫖娼,那么这就是犯罪了。还有,即使参与嫖娼的人,都是患有这类型的疾病,也不可以发生关系,这一样都是犯罪。希望大家可以遵纪守法!
这要看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案件的,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依法处理,那就会记录在案,因为这是行政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只是为了收钱了事,那就可能不记录在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可见,嫖娼罚款后有记录吗对卖淫嫖娼的,最主要的处罚是拘留,且是必须拘留,而罚款只是“可以”,但现实中,有不少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却是只罚款而不拘留,这是不合法的,由此也可以怀疑公安机关对只罚款的嫖娼案件很可能不会记录在案,因为要是记录在案了,那就是个错案。
1、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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