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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客体: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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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使用伪币的行为危害或已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和使用,如被他人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持有或保管,在出售商品、经济交易等活动中误收伪造的货币后,不知不觉持有或使用等,没有本罪故意的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知乎,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认,也就是说,完全知道所持有的货币,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对于伪造的货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虽然使用的货币不能完全确定是伪造的,但是知道可能是伪造的。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能因走私、伪造、销售、购买、运输、金融人员购买、用假币换取真正的货币等罪行而故意犯罪。否则,不是本罪。另外,知道别人有伪造的货币,代替收藏,对别人是本罪的故意,对收藏家没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力,故意的内容是帮助别人隐瞒赃物,构成犯罪的,应该隐瞒赃物。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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