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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只有住院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在单位休养,没有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职工一样就餐,没有特殊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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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因该项费用的支出是治疗工伤所必须的,也是工伤事故发生的后果之一,自然应当由受害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的发展过程: 1、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赔偿,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3点第4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4、《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问题上,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更为完备和具体。 (1)在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比较之下,本规定比以往规定更有利于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康复职工经康复后,各项指标达到康复标准或者达到康复方案预期效果的,将由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未达标的,可要求康复医院重新调整康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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