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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控股或者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该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自营资金收购债权和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通过其它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参照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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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六)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和监管政策,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与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二)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三)违规接受银行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四)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五)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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