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罪犯的姓名;(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五)公示期限;(六)意见反馈方式等。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3人已浏览
518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9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