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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XX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XX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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