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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中卖淫不是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治安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招揽客户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香港,作为嫖客,有可能违反下列罪行。妓女年龄不足16岁的,将违反刑事规定。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嫖客不能以妓女看似或妓女声称超过16岁为自辩理由。如果妓女在14岁以下处以更重的罚款,那就是没有性行为,只是过手足之欲,也是犯非礼罪。而且妓女同意不是自辩理由,因为法院假设女生在这种事情上没有分手能力。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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