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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的时效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的时效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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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事人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的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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