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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无效合同进行分类?

2024-12-14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类: 1.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部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对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部分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原则。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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