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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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