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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利息收入如果原来已在账面上确认了债权,则做债权收回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法院判决的利息,如果原来没在账面上确认了债权,则...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法院判决款利息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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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判决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21日,那么被告履行判决的届满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要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在2008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现行执行利率当中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为5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83%,折算日利率为0.02175%(7.83%/360)。比如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利息为:200000元×0.02175%×121天=5263.5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民诉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现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法院判决利息怎么计算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号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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