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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侵占罪是公诉案件也是自诉案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
警方要抓人,首先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这个是需要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的,然而逮捕必须要有对方犯罪事实的证据才行,在逮捕完成之后,就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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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因此,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自诉案件的对称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公诉案件。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1)告知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意破坏财产不犯罪为公诉案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三 代书人: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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