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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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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规定,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但事实上,根据你单位的情况,空头不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所以情节相对轻微,而且这个大概是你单位的主帐户吧,银行一般也为维护客户的利益(拉个户也不容易),所以也就这样。一般不需要负责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的规定,当地人民银行对贵公司实施处罚是有一定依据的,当然如果贵司不服此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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