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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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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以及被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 (五)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的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遇到他人欠钱不还、老是拖延的问题,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欠款欠条等,在多次正常催讨还是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向法院起诉之后,是否要查封被告人的厂房及设备,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间超过的话,以后再要起诉或催讨就很复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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