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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
1、在深圳市市政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窗口申请鉴定即可。 2、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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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市政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窗口申请鉴定即可。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鉴定《深圳工伤鉴定标准》; 2、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深圳市工伤鉴定的期限是这样规定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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