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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一是直接转让,持股一方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但前提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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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一是直接转让,持股一方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但前提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二是作价补偿。即把持股份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夫妻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一是直接转让,持股一方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但前提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二是作价补偿。即把持股份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夫妻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双方或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有出资的,在离婚时,该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这需要分情况进行界定。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的,该公司中的股权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为一方个人财产。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公司中的股权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发生财产分割, 但是对经营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只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分割。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不仅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公司中的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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