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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情形: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情形: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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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风险提示:不按期缴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法律责任: 1、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可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风险提示:在我国,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其余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都是不合法的,未经允许禁止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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