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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
1、单车事故无人伤,无物损:金额小于3000的只需要提供维修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帐号;超过3000元的还需要提供交警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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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交强险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理赔材料都有: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 4.事故证明或者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协商处理的,出具协议书; 6.受害人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道路交通单、双方事故和涉及人员伤亡、车上货损以及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案件所需单证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出险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 3、汽车维修业正式专用发票; 4、肇事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保险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目清单、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 6、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 8、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车辆损失照片; 9、赔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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