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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 2、理由如下: (1)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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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冻结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的通知书。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财产的,还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的通知书,并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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