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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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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离婚抚养权变更等两大内容,但是,在这两大点背景下又细分了许多小内容,下面,就请大家随我们小编来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民法典》(2021.1.1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该依照下列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综上可知,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哺乳期内的小孩都归女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小孩根据离婚双方具体情况谁更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判断。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
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1、在男方无悔改表现,且女方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形下,女方获得两个子女抚养权完全没有问题。儿童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父母双方必须最大限度的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而良好的成长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为民族未来的发展赔偿后备力量,使中华文明得以更好的传承。在一方出现吸毒等严重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下,本着为儿童利益考虑的优先原则,没有恶习,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是应当完全可以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2、父母双方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它原因丧失生育功能。B、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C、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子女确实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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