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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实施套路贷罪会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吗

2021-11-01
多人共同实施例行贷款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例行贷款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共犯论处,但刑法、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受害者贷款的;(二)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户、交通工具等帮助;(三)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四)协助制造会计记录等虚假支付事实;(五)协助公证;(六)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七)协助套现、提现、办理动产或者房地产转让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八)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例行贷款’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往的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受害人的关系、利润、是否因例行贷款受到处罚、是否故意避免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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