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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作为债务的担...
不可转让的票据能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作为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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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支票、本票等可以质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转让票据权利的限制,即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同时规定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不可转让的票据是可以质押的。民法典规定,不可转让的票据,但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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