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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进行逮捕程序?

2025-02-07
一、检察机关逮捕的程序和条件 1.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出具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6.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 逮捕的条件为: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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