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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购房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2024-11-22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房产,若在婚姻期间共同持有该房屋并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则此类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夫妇在结婚后由各自的父母提供资金支持购房,同时两人必须一起偿还贷款,那么无论是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还是将其登记在任意一方的姓名之下,都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也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其中一方的父母单独购买了房屋,并将其登记在他们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这部分房产就应该被视为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该子女,但在此过程中,另一方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夫妻可以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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