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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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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半年以上余额;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6、申请商转公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高于所购房价款的50%(第二套房贷款余额不高于40%);7、借款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8、原为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9、商转公时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1.公积金个贷率偏高意味着贷款发放趋紧。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其中包括从5月16日起,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直至个贷率降至85%。 2.此外,会议确定2016年度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维持不变,具体为:南昌市城区每月1000元;南昌县、湾里区每月800元;进贤县、安义县每月600元;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取额度按照实际租房标准执行。 3.需要注意的是,从5月16日起,对未婚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南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其执行提取额度减半政策,职工须向管理中心作出书面婚姻状况声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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