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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案件,没得如解一说,假如有和解,你自己不出面,分分对方觉得你没有诚意而反口或高开条件,事情不是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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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到场。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期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但是,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委托执行,也有不能委托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2条规定: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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