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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返还赃款可以减轻处罚。只要诈骗性质不恶劣,最高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
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2014)对于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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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绝对刚性的标准,积极退赃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具体如何掌握还取决于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其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违反“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即可、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主动交代同案犯,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予以综合确定。诈骗公私财物27万,必定构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可能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量刑原则分别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我们不能以行为人有欺骗行为而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以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推定其有欺骗行为。要证明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既要证明行为人有核心欺骗行为,又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欺骗行为,应当围绕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收集和组织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围绕行为人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收集和组织证据。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诈骗罪的,在案卷到法院前主动退还所有犯罪所得金额的,能判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处理,公安机关追缴的犯罪所得不属于诈骗行为人的退还。另外,能否进入取保候审程序与是否判缓刑一点关系都没有,是否判缓刑只与案情有关系。另外那个人的回答是缓刑的必备条件,但满足这些条件不是一定会缓刑的。
诈骗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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