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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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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离婚的情况如下:1。现役军人配偶在对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的。3、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一方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事实再次请求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
下列情形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3.没有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谓“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是能够接触普通工作者接触不到的商业秘密的特殊人员。实务中,不能将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扩大至该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否则属于滥用。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属无效,但未超过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3、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地域范围的限制是指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约定离职的劳动者在何地域内不得与原用人单位进行竞争。竞业禁止的限制地域应以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的范围为限,一般不应超越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涵盖的区域,不能扩大到雇主将来可能拓展的地域,更不能笼统的限定为全国。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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