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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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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应当积极履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追缴,对于具备减交或免交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免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一般来说,只有满足以下情况才能解除审查,如果不是以下情况,一般不会被监禁。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嫌疑犯,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立即取消或变更。这项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我们认为这是适应事件进展的变通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消审查或变更的表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被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6、被逮捕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到限制,宣布缓期执行,单独适用追加刑,判决尚未发挥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限的9、被逮捕的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受审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的。10.嫌疑犯,被告死亡。嫌疑犯、被告人是等待审查的保证人或保证对象,既然没有保证对象,等待审查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必须撤销。11、担保人死亡,重伤或其他失去担保能力的情况。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法院开庭前不是必须收监。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如下情况才会解除取保候审,故如不是以下情况的,一般不会被收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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