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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是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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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看行为入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碍执行职务量刑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和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是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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