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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房产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房产合同即为有效...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需是双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单方所为,需要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 2、订立的主体是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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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需是双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单方所为,需要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 2、订立的主体是有资格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其对自己的行为的内容能够正确认识,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 3、合同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此,如果合同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话,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中具有合同效力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有: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签订合同的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 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只要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是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民法典》对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要约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则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的时间;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与上述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相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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