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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需要以下信息: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
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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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名称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注册资本需要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2、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银行预留印鉴卡)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5、法人身份证原件6、本次增资股东的身份证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8、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9、历次章程复印件10、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开户许可证原件12、基本户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密码、密码器、网银(包括用户名密码)13、基本户空白其他单据、印鉴卡及所有银行的相关材料14、本次增资比例15、座机手机16、机构信用代码证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6、公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小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如下: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的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为隶属单位变更名称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企业变更法人需要向税务局提供资料如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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