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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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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应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经过行政复议后再要提起的诉讼,可以向原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3)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又可以向公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对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最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中有所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且专利、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相吻合,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影响大,不适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②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④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实践中这种行政案件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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