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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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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计划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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