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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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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形包括: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范围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范围如下:(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一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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