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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1)接受中标通知书。(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谈判小组。(3)起草合同的特殊条件。(4)谈判。(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6)双方应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施工企业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备案合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资格不予取消。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赔偿。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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