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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予以公告和设立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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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适时建设和改造供电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电企业不得供电;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一)因窃电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停止窃电行为,补缴电费并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二)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提供了担保;(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作出了恢复供电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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