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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出生事故保险赔偿吗

2022-10-26
案例简介:汽车出租给无证人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2011年3月30日,A无证驾驶租于何某某的车辆由腊坎方向往仁怀方向行驶至遵赤高速33Km+800m(上行)路段时,先后与公路右侧山体和标志杆相撞后翻于公路上,造成A当场死亡,乘车人吴某、B受伤及该车损坏。经交警队认定A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认为XX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有效的驾驶证、家庭自用车辆用于营业运输发生的事故予以免赔的规定系免责条款,应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而XX保险公司除了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外,未有其他证据,故对XX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XX保险公司并未提交除投保单、保险单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就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向何某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以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约定对何某不具约束力,律师说法:保险公司未提示免责条款免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没有进行说明的免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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