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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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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在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确定补偿性赔偿金的数额,即明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是以下三种补偿性赔偿金之一: 1、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该享有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单位利润的方法确定。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侵权获利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的方法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可以按照享有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参照被侵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赔偿金。被侵权商标合理许可使用费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合理的为参照,倍数一般应控制在三倍以内。因为参照被侵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赔偿金额仍然是补偿性赔偿金,因此这里的倍数不宜太高,以控制在三倍以内为宜,否则此时确定的赔偿金就有落入惩罚性赔偿金之嫌。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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