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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但是在医学上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
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容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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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但是在医学上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疾病都不适合结婚。
判断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概括起来,在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虽然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版失自主生活能力,权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对于禁止结婚的范围作了缩小化,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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