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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伤公民脸部,称非严重伤害

2024-11-19
脸部遭受他人抓挠导致的伤害未达到轻微伤范畴。根据轻伤二级鉴定的标准,以下是可能符合条件的情况: 1. 单个面部创口或疤痕长至少4.5cm,累计创口或疤痕总长达6.0cm以上; 2. 面颊穿透性创口或疤痕长至少1.0cm; 3. 嘴部全层破裂创口或疤痕长至少1.0cm; 4. 面部成片瘢痕,单块面积达3.0cm2或累积面积达5.0cm2以上; 5. 面部片状微小瘢痕或色素异常,总面积达8.0cm2以上; 6. 眼眶壁骨折(仅限单纯眶内壁骨折); 7. 眼睑缺损; 8.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 一侧上眼睑下垂遮盖瞳孔; 10.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 一侧泪腺受损并伴有流泪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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