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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以上范围外的道路都是非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包括: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1、保护事故现场。 2、迅速报案。 3、定损。 4、修车。 5、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6、递交单证。 7、领赔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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