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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这样的买卖由于不被政策允许,就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
1、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这样的买卖由于不被政策允许,就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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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权拆迁安置房屋不能申请产权证书。2、家庭成员可能对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应当起诉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不能确定是谁。3、在等待转让的时候,由于卖方自己的债务纠纷,房屋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4、由于交易时间长,房价很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卖方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高价卖给他人,并在转让交易时先转让给他人,那么原买方只能选择主张债权。5、在城市扩张过程中,一些新建的拆迁安置房屋也可能面临再次拆迁。由于拆迁部门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交易价格,买卖双方将就拆迁补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6、由于部分开发商在安置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敷衍了事,为了节省资金和偷工减料,将导致许多房屋质量问题。
相较于一般房屋买卖,安置房的买卖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包括房产证延迟取得等。本文将针对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风险作简要分析。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您描述的情况其中的变数较多,存在法律风险。签订购房协议的基本作用在于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你给了对方购房款),但无法确保你们之间的购房行为是否有效,对方一旦反悔,您的房产证不一定能够顺利拿到或者拿不到。建议: 1、到房管局咨询这种情况能否过户,能够过户才能购买; 2、如果可以过户,应采取分期付款,先付大部分款,余款过户之后一次性付清。这样双方比较放心,也是公平合理的。毕竟过户之前买房人承担风险,没有付清房款,在过户之前对买方有一定的约束。 3、签订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房屋无法如期过户或者一方反悔,可以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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