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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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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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