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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已经成立...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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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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